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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    

依法护权的必要途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然地应该要求经营者对损害予以赔偿或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根据《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五种:
  (1)双方协商和解;
  (2)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行政机关申诉;
  (4)仲裁机构仲裁;
  (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消协受理投诉范围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是:
  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有: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

举报应具备的材料  
  有明确的被举报方名称;
  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名称;
  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投诉应说明下列事项
  消费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被投诉单位的名称;
  投诉的要求、理由、相关的事实依据、有效证明。


附 录
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行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销售的行为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
  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下列行为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者标准化合同。在消费领域中,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拟订的合同条款。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制定格式合同的主体是经营者,由其决定并预先拟订合同的内容。
  其二、格式合同相对方是消费者,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而无参与决定合同内容
的机会。
  其三,格式合同所指向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
  其四,格式合同一经制定,可以在较长的期限内使用,具有相对固定性和连续性。
  格式条款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但格式条款的订立者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其中加入一些不平等条款,消费者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对这样的格式条款只能被动接受。这些格式条款无视消费者意愿,片面减轻、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是无效的。
  当您发现身边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请向我们举报!

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个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的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经营者客观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的11类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但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它的又一本质特征。这里所说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

非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者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114号)规定,农资市场管理仍应继续贯彻国发[1996]19号文件中有关“化肥流通继续以农资公司为主渠道, 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和化肥生产企业为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的精神,不得自行调整或突破。
  化肥属于国家规定的专营物资,限制自由买卖。农民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种子、农膜等生产资料,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的,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的,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的后果,仍然是违法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内容是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只要对上述任何一方面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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